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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村民不服土地被征收 国务院法制办举行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9日13:05  现代金报 微博

  国务院法制办特意来甬    举行一场听证会

  前日下午,在宁波联谊宾馆大厅里放着一块会议信息指南,上面写着: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听证会在四楼举行。如果不是这个会议指示牌明白地写出了会议内容,记者很难想象这么一个高规格的听证会在这里举行。

  经过了解,原来去年9月1日,宁海16位村民因不服土地被征收委托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前天,国务院法制办特意派人来宁波,举行一次行政复议听证会了解情况。

  【新闻回放】

  宁海16位村民不服土地被征收

  最终委托律师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

  2011年4月,宁海县桃源街道后徐村村民发现,有关方面以甬台温铁路建设附属和安置工程名义,先后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245公顷,即13.8675亩。村民在村支书那里发现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的内容还约定了补偿标准等。可是,村民们认为该份协议的签字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因此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违法,遂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11年8月15日,村民们得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回复:维持原征地审批意见书。

  收到来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这16位村民不服。于是,2011年9月1日,他们再次委托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

  【听证会现场】

  村民代表和政府代表面对面

  焦点在于“征收土地程序是否合法”

  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8个月后,国务院法制办专门派工作人员来宁波了解情况。这就是前天在联谊宾馆举行的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怎么开?大家都很好奇。由于各种原因,记者未被允许进入会议现场采访。不过,听证会后记者通过采访村民代表和委托律师及会场的服务人员,基本还原了会议现场。

  会议从5月7日下午4:00开始。整个听证会现场有20人左右。有4位同志来自于国务院法制办,有4位村民代表和两位被法制办点名参加的村民及代理律师。“还有几位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宁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桃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位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告诉记者。

  记者在会议门口徘徊时听到,里面一直都有人在发言,说到激动时音量还不小。一边是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宁海铁路指挥部(涉及项目单位)、桃源街道等人员,一边是村民代表和受委托的律师。为了厘清征收土地程序是否合法,他们就这样面对面、平等地坐在了一个会议室里讨论起来。

  那这个听证会具体谈什么内容呢?这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会议开始40分钟后,趁着一位村民去洗手间的间隙,记者作了简单的采访。这位邬姓村民告诉记者,会上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主要询问村民关于征收土地的情况、过程等事项。每个村民都有发言的机会。他说,自己就把现在被征地后遇到的困难在听证会上提出来了。

  听证会开了一个半小时。会后,记者又采访了两位村民代表。

  一位潘姓村民告诉记者,整个听证会都围绕着“征收土地程序是否合法”展开。他告诉记者,法制办工作人员问了4位村民代表和两位被点名参加听证会的村民。“我们4位村民代表都表态说征收程序不合法。事前未将征地的事情告知村民。”这位村民说。

  还有一位潘姓村民告诉记者,村民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一直在等待结果。这次法制办工作人员特意来宁波对此开听证会,他觉得还是很意外的。“我是5月7日上午才知道下午要开听证会。”他说,大家就急匆匆地从宁海赶到宁波联谊宾馆。他表示,虽然这个听证会也只是听听大家的意见,结果暂时也不会出来,但这个形式比较好,至少让村民有了与国务院法制办面对面反映情况的机会。

  【律师评价】

  直接倾听申请人的声音

  为了解真实情况提供保障

  “这种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形式非常好,有点像法庭开庭。”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告诉记者,因为是这次复议的代理律师,他也参加了这次听证会。这也是他本人第一次参加这种听证会。

  袁裕来说,国务院法制办派人到地方找相关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形式了解情况,非常值得肯定。“据我了解,以前很多行政复议,一般书面申请后,工作人员是通过查看资料做出最后的决定的。”他说,这次让申请人与法制办工作人员面对面反映情况,直接倾听申请人的声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袁裕来作了一个比喻:在听证会上,法制办工作人员就像法庭上的法官,仔细了解双方情况后,最后再作出裁决。听证会的举行,为法制办工作人员了解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保障。

  ■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一种形式。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您的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记者 潘慧敏

  摄影 记者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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